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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江招录公务员有交通失信纪录将禁考
作者:个人诚信网 来源:人民网 日期:2016/10/10 16:45:39 人气:
 

记者从镇江市交警部门获悉,镇江市纪委、镇江市委组织部、镇江市委宣传部等部门,联合出台《镇江市机关党员、公职人员不文明交通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(下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这一办法可称为“史上最严”,记者注意到,办法中规定,镇江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、工勤人员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,对有较重或者严重交通失信纪录的个人,将予以禁止报考、应聘等惩戒。


镇江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,《暂行办法》适用于在镇江市机关工作的党员、公职人员。镇江市委组织部、镇江市委宣传部、镇江市委市级机关工委、镇江市人社局、镇江市文明办负责对市公安局认定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,通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所属主管部门。


据悉,一般交通失信行为有:


(一)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,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;(二)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;(三)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;(四)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计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满12分,或者除本条第(一)(二)(三)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纪录累计20次以上的;(五)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、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纪录累计20起以上的。
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则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:


(一)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;

(二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的;

(三)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,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;

(四)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;

(五)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、校车标牌、驾驶证,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的;

(六)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,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;

(七)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;

(八)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;

(九)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;

(十)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计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;

(十一)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。


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:


(一)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;

(二)收到追偿通知后,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;

(三)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计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;

(四)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。


记者注意到,《暂行办法》结合镇江实际,对文明交通失信人员实施惩戒,如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、工勤人员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,对有较重或者严重交通失信纪录的个人,予以禁止报考、应聘等惩戒。


在评优评先时,对近3年有较重,近5年有严重交通失信纪录的个人,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。


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,对近5年有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个人,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

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车辆保险时,对投保人和机动车有较重和严重交通失信纪录的,按照有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。


另外,一般交通失信信用纪录,有效期1年;较重交通失信信用纪录,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“黄名单”,有效期3年;严重交通失信信用纪录,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“黑名单”,有效期5年,期满系统自动修复。


一年内,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小时的,或因见义勇为被镇江市级以上表彰为先进个人的,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纪录进行修复;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、判决,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,应当及时予以修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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